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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第一案”具有标本意义

2014-04-28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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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备受关注的反垄断法第一案有了阶段性的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四家防伪企业代理律师周泽送达书面裁定,称因超过诉讼时限,该院对诉案不予受理。周泽表示,将坚决上诉。而最新的消息是:周泽及原告已...

  备受关注的反垄断法第一案有了阶段性的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四家防伪企业代理律师周泽送达书面裁定,称因超过诉讼时限,该院对诉案“不予受理”。周泽表示,将坚决上诉。而最新的消息是:周泽及原告已经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凭心而论,这样的一个“阶段性结果”是令人失望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是基于如下理由: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期限(2 年)内提出,本案起诉人所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然而遍查相关资料就会发现,国家质检总局于2005年开始推广电子监管码,但那时并没有强制性推广,直到 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才正式对外发文,在69种产品中强制推行有自己股份的中信国检的电子监管码业务,生产企业必须加入电子监管网,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码后,方可出厂销售。律师周泽在辩护中还提出,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的相关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因此,原告的起诉无论从哪个角度都不存在超过期限的问题。

  显然,“不予受理”的裁定是缺乏说服力的,至少,它不符合自然正义的原则,不仅没能说服原告,也没能说服舆论和公众。由于本案具有“反垄断法第一案”的性质,所以也就不能不影响到《反垄断法》的权威。公众会合乎逻辑地提出这样一些疑问:在真正的垄断者面前,《反垄断法》会不会是一只“无牙老虎”?《反垄断法》反得了一般的垄断,反得了行政垄断吗?《反垄断法》能够像其立法宗旨所承诺的那样,保护竞争而不是保护垄断吗?

  犹记得素有市场经济“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刚刚出台的时候,社会各界均对之寄予了厚望,因为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重要的基本法律制度,又被称为“自由企业大宪章”。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机制,由于在市场垄断的情况下,不仅不能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还会导致国家在经济和技术上长期落后的局面,因此,一个《反垄断法》缺位的市场经济,是不可能健康发展的。

  中国的一个特殊情况是,很多垄断并不是市场主体在长期竞争中逐步获得的,而是通过行政手段,运用下发红头文件的方式,自己赋予自己的。所以,中国的这部《反垄断法》,也就非常重视反行政垄断。《反垄断法》第一章总则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而在专门论述行政垄断的第五章中,则在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余晖曾指出,中国反垄断法的最大特征就是反行政性垄断。他甚至说:“一部好的反垄断法应该对行政性垄断进行规制。如果没有这个,那么这部法律就毫无意义可言。”

  国家质检总局的行为,如果真的像这四家防伪企业在诉讼中所指控的那样,其行为性质如何是不言而喻的。但法院却在格外具有观瞻意义的“第一案”中,给人以试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把事情压下去就算完的感觉,不能不说是给社会公众对《反垄断法》的热情期待兜头泼了一盆冷水。

  一部法治史,明白无误地证明,任何法律都不可能自动实现正义,所谓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要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法治精神要得到实行,均要经过一个艰苦复杂的博弈过程。在反垄断第一案中,一方是强势的国家质检总局,无疑具备强大的博弈能力,而作为另一方的四家防伪企业,其主要的博弈手段,一是《反垄断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二是由于“公道自在人心”,有望获得社会与舆论的支持。

  现在,原告既然已经上诉,则法律程序还没有结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将如何判决,将对《反垄断法》的前途产生标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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