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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就能胜诉了吗?

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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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大家普遍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借钱还钱天经地义,不懂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认为对方借款有借条就行,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内容摘要】

  俗话说: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借款有借条也有例外情况,当事人起诉到法院也未必就能胜诉。如赌博欠的赌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近日,债权人高某天因追不回赌债,手持15.1万元借条将债务人刘某君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和利息;法院认为赌债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依法驳回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债权人高某天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悔恨不已。

  【基本案情】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4年1月23日,被告刘某君因在博白县博白镇新村赌博输了1万元,在中介人高某龙的介绍下,将其自有的凯美瑞小轿车的登记证作抵押向原告高某天借款1万元;借款时,原告高某天当即扣除利息700元,被告刘某君实际借到原告的现金为9300元。同年2月6日和8日,被告刘某君又在高某龙的介绍下,先后两次以其自有的凯美瑞小轿车作抵押向原告高某天分别借款5万元和9.1万元用于赌博;被告先后三次向原告借款合计15.1万元,合并立写成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写明:“今借到高某天人民币壹拾伍万壹仟元整(151000),月息6%,本人用自己一辆丰田小车用于质押给高某天,车辆型号(略),车号桂(略)。本人连本带利还清给高某天,高某天归还车辆给车主.借款人:刘某君。2014年2月7日。2014年2月28日,公安机关对原告高某天、被告刘某君及借款中介人高某龙的赌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高某天于2014年2月6日20时到9日00时在广西博白县博白镇城东村某队的一间盖铁皮屋内等处提供141000元现金给高某龙、刘某君赌博;高某龙、刘某君参与赌博,决定分别对高某天、刘某君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原告高某天因追不回借款,将被告刘某君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刘某君归还原告借款15.1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利息给原告。

  被告刘某君辩称,原告诉称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不是事实,双方的借贷关系不存在,15.1万元是赌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裁决】

  法庭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从事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原告高某天借款15.1万元给被告刘某君,其中的14.1万元是原告明知被告借款是用于赌博的,有原、被告和证人高某龙在公安机关对他们询问的笔录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借款是非法债务,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对于第一次借款,因原告主观上未知被告借款是用于赌博,应认定为合法债务,但原告当即扣除利息700元,被告实际借到原告的借款本金为9300元,该款被告依法应当予以归还,并从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给原告。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借款151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不予全部支持。最后,法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刘某君归还借款9300元,并从2014年1月2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给原告高某天;驳回原告高某天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由于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借钱还钱天经地义,不懂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认为对方借款有借条就行,明知道对方借款是用于非法途径而贪图一时的高额利息,总以为对方有书面借条且提供财产担保无风险,或者不问借款用途、有无偿付能力而借款;但债权人往往就在这些问题上、法律上吃了大亏而后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案被告刘某君为了赌博向原告高某天借款15.1万元并立写借条给原告,其中的14.1万元看似“意思表示真实”,但从“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条文看,显然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其次,这是一起典型无效民事行为的“赌博纠纷案”。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本案从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应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再次,这是一起不予保护的“赌债纠纷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本案中,该借款有书为证,从形式看合法,但出借人高某天明知借款人刘某君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同时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合法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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