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的设置无疑是为了进一步保护保证人的利益,但是如果不对其加以一定的限制,也会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为了不使先诉抗辩权成为保证人逃避责任的工具,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保证人在下列几种情况下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的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