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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中过于自信的认定

2012-12-18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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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也称有认识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一般认为,如果对行为人而言,危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过于自信的过失也称“有认识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一般认为,如果对行为人而言,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意愿,应认定为间接故意;如果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意愿,则认定为过于自信。所以,判断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违背行为人的意愿是衡量轻信能够避免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玩忽职守罪中,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其业务过失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且实际上已经预见,但是轻信可以避免,以致这种后果的发生,就构成业务上过于自信的过失。除刑法另有规定者外,应按玩忽职守罪论处。由于玩忽职守罪是一种业务过失犯罪,所以,在判断玩忽职守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时,还要充分考虑职务活动的复杂性对行为人意志因素的影响。总之,如果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玩忽职守罪行为人愿意,则认定行为为“轻信能够避免”,如果危害的发生不违背玩忽职守罪行为人意愿,则行为人为间接故意,应定行为人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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