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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其享受优惠资格的认定,检察院无异议)为了达到多退税的目的,采取与部分就业人签订虚假的用工合同,但为残疾人缴纳了四险和工资,案发前,税收管理员不知情.后经检察院调查核实,(有劳务人员的证言其未上岗).对此案,检察院认定税务税收管理员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并提出公诉,按玩忽职守罪论处.税务人员认为检察院认定的数据不正确,不服,请问,律师,此案,税收管理员能接受认罪吗

刑事案件
2009-11-04 14:09:1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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