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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处理有哪些原则论述题
2020-01-03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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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2018年最新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有哪些?
您好,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缺少有效要件,导致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法律上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有: 1、撤销合同。撤销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 2、修改合同。对于修改合同的处理,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 3、赔偿损失。无效劳动合同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相关法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您的合同在确认无效的时候,是可以得到用人单位的赔偿的。
人事争议的适用范围有哪些?规定是怎样的?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由政府指定的第三者-----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根据争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程序,对人事关系以及人事关系有关的争议做出公正裁决的行为。人事争议仲裁既具有司法性,有具有行政性,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行为。但人事争议仲裁不是行政行为。 二、人事争议仲裁的适用范围 1、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想了解下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劳动法基本原则是指劳动法所包括的,并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时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是整个劳动法部门的原则。 (一)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是我国宪法总纲第六条规定。这一原则体现生产和分配的统一,具有丰富的内涵。 “各尽所能”是“按劳分配”的前提,调整生产过程中的社会关系。首先,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可以“尽其所能”。对于尚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来说,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特点的用人单位,从而使劳动力与生产资料进行具体的结合;对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来说,为本人、也为社会劳动,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其次,对用人单位来说,应该不断改进劳动组织,调整和改善劳动者的分工和协作形式,使劳动者的“所能”尽量地发挥。最后,对国家来说,社会主义国家应该鼓励和保障劳动者“尽其所能”。 “按劳分配”是调整分配过程中社会关系的原则,它要求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经济体制的改革尤其是工资制度的改革,将使国家从直接控制转向间接控制。企业有了经营自主权,集中化决策向分散发展。由于经营情况、设备条件、自然环境等不同,造成企业间经济效益不同,不可能实行按劳分配。企业间只能按价值规律的要求,通过市场联系起来。按分配只能在企业范围内实行。按劳分配的实现要受价值规律的制约,按劳分配的量是价值规律作用的结果,价值规律通过商品价值与价格的波动,决定着按劳分配的实现程度。如果市场上供求平衡,商品价格与价值相符,按劳分配就能正常地实现;如果供求不平衡,价格高于或低于价值,按劳分配就可能超额实现或者不能充分得到实现。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分配依据的劳动量,不能是个别劳动量,而应该是以企业实现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为依据,而且按劳分配是从整个社会的长期趋势来说的。 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是由劳动关系所具有财产关系属性和平等关系的特征所决定的。我国的劳动关系作为一种财产关系是一种等量劳动相交换,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相交换的关系。劳动力是劳动者赖以谋生的手段,也是其交换消费资料的财产。然而劳动力是一种蕴含在劳动者体内的非对象化的因素,它是不能计量的,因此也无法直接按劳动力分配。只有“各尽所能”,让劳动者实际发挥,作为劳动表现出来,才成为可以计算的依据。“按劳分配”正是根据劳动力实际发挥的状况进行分配。这种以劳动力的实现程度作为分配尺度,比较好的体现了劳动关系在建立时所具有的那种平等的特征和财产的属性。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也可以说是劳动领域中的等量劳动相交换或等价有偿原则。 (二)保护劳动者原则 “保护劳动者原则”是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一系列规定体现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开宗明义,在第一条中就明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保护劳动者原则”主要是通过提供劳动者的就业机会或基本生活需要,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防止过度劳动的伤害,在劳动者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物质帮助来实现的。劳动立法既要维护用人单位的经营权,也要维护劳动力的所有权。而在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时,依据“保护劳动者原则”,有必要在立法时有所倾斜,把保护的重点放在劳动者这一方面。 “保护劳动者原则”是由劳动关系所具有人身关系的属性和隶属关系的特征所决定的。作为一种人身关系,劳动者是劳动力的物质载体,两者不可须臾分开。然而两者又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劳动力的过度使用会损害劳动者的健康;劳动力在不安全状况下使用又可能危及劳动者的生命。当着劳动力由劳动者本人来支配时,矛盾并不突出,而当着劳动力的所有和劳动力的支配在一定条件下分离之后,由于用人单位掌握了劳动力的支配权,形成了带有从属性质的纵向关系,可能会导致权利、义务的失当,出现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从而危及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可见,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并不完全相等,劳动者处在一个相对较弱的地位,因此劳动法应将保护的重心放在劳动者这一方面。“保护劳动者原则”也可以说是劳动领域中的保护弱者原则。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调整主体有哪些?
有的土地权属争议,如处理不及时,对立还会进一步激化,甚至严重影响社会安稳。在处理过程中,有必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则的程序进行处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样在工作中就不至于带来被动,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 土地权属争议特征 1、争议主体的多样性 2、争议客体的特定性 3、争议大多表现为情况复杂,年代久远,查证难度大以及政策性强等特性。 4、处理办法上,人民政府处理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先决条件 土地权属争议品种 按争议当事人 1、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城市、团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团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2、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团体所有制单位与农人团体土地权属争议。 3、农人团体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4、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乡村团体所有制单位与个人,及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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