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中法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支付我们的社会保险费。凭这两点我们按照法律程序申请了劳动仲裁,至今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可被告**公司却拿出了一份关于元月份就要给劳动者购买保险与签合同的会议档案。我们各组的组长代表参加了会议。也传达了会议精神。请问律师这个档案是否会影响我们要求公司对我们2009年元月到4月的双倍工资的赔偿?还有因为我们被管理模式特殊性(属于**局和公司双重管理),被告**公司,要求**局也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合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