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我单位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原协议已到期,根据协议内容中相关规定,员工在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未提供关于续签的相关的书面申请报告,也就是没有表达续签意向的,我单位可以拒绝与其继续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因此,我单位在与员工未再次签订该协议的前提下,去社保局办理了养老保险停缴,期间我单位委派的经办人员,在提供给社保机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中的员工签名栏里,进行了代签字!现在员工以我单位未征询其本人的意愿的前提下,违法代签《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中签字为由,申请劳动仲裁!想咨询下律师,结合我单位与该员工的实际情况,我单位是否真的构成违法?违法处理结果会如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