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山东省枣庄市劳动局出台了《关于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及工作程序的通知》(枣劳发【1999】101号文件,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并同时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构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该证明一式四份,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机构和劳动仲裁机关各留存一份)…”。【即《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缴费社会保险和失业机构的凭证】。
文件2007年12月自动失效后。
我想问:职工现在还能持劳动仲裁机构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劳动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和失业证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