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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注销,现要解除劳动合同。 #1、与公司签约三年,已为公司服务一年零一个月,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应给的经济补偿金是1.5个月还是1个月?补偿金的标准是前十二个月工资的平均值,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包括年终奖、过节费(直接以货币方式支付的)吗?补偿金是否应该纳税? #2、签订的培训服务协议里面写着:乙方(指员工)在服务期到期之前被甲方(指公司)解除劳动,应当向甲方(公司)支付违约金。这一条款有效吗?若无效,依据哪条法律法规,或者应当如何辩护?先行谢过!

劳动纠纷
2012-07-21 23: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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