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注销,现要解除劳动合同。
#1、与公司签约三年,已为公司服务一年零一个月,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应给的经济补偿金是1.5个月还是1个月?补偿金的标准是前十二个月工资的平均值,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包括年终奖、过节费(直接以货币方式支付的)吗?补偿金是否应该纳税?
#2、签订的培训服务协议里面写着:乙方(指员工)在服务期到期之前被甲方(指公司)解除劳动,应当向甲方(公司)支付违约金。这一条款有效吗?若无效,依据哪条法律法规,或者应当如何辩护?先行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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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公司应支付相当于1.5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应是税前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过节费等。
3、如果您没有过错,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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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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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一个半月的工资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如果实际提供了专业培训的话,是有效的。但是根据您说的情况,解除合同的原因是由于单位造成的,您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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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