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医院签的合同还没有到期,我提出辞职后继续上班一个月,医院还是不批准我走,说按照合同要继续履行合同半年,我现在没有再上班,医院认为我现在违约,要赔偿违约金3000元+服务期费(200元/月*5年)。
关于服务期费在合同未注明,医院在自己的规则制定及人事管理条例上才有规定的关于服务期的条款。
我既不是医院的引进人才,医院也没有出资培训,服务期也没有和个人约定过,也没有写进合同。
(而且医院说就是医院同意我走,不算违约,也要赔偿服务期费)
我想问医院这样是否合法。我要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