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
向各位请教一个有关劳动合同解除赔偿问题,假设我是2010年1月1日,入职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于2010年3月1日过了试用期,如果由于公司业绩等问题,公司在2010年8月2日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
1)8月2日当天通知我,于是立刻就要求我离职。这样公司需要如何赔偿。
2)8月2日口头式通知我,30天后解除劳动合同,即9月1日解除。这样又如何赔偿我。
谢谢!
我个人认为:第一种情况,公司应该赔偿我 3个月的薪水,第二种情况是2个月的薪水。不知道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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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情况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选择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相当于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两种方法,赔偿金都是2个月工资。如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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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各位的关注,对于我所说的业绩问题,就是因为该部门跟客户之间合作突然停止了,所以该部门就被取消。公司会裁掉人员。
我上面举例的2中赔偿,我认为是有区别的,因为第二个是公司提前30天通知了我,然后30天后,又陪给我2个月的薪水(当然当月工资不算在内),而第一个是公司没有提前通知我,结果也是配给我2个月薪水(当然当月工资不算在内)。但是我不知道这两种赔偿是不是这样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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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任选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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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业绩等问题,是什么问题?有何约定?规章制度有何规定?先把这些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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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