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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企业的普通员工,我们公司属于是国企的三产,但是也有自己的独立法人,2008年的12月份公司因为效益不好等原因,总公司开了个大会说要解散三产,然后就告诉我们不要来上班了,我们基本上都在公司干了四五年了,没办法我们只有要求经济补偿了,公司一直没有给个说法,只是说让我们回家等,并告诉我们什么时候补偿金下来会通知我们的,直到2009年的6月份才告诉我们让我们去拿补偿金,当时拿补偿金时公司做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我们因为半年来都没有工作而且都要养家,一看给钱当然都签字了,补偿金内容有三项:1、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工作年限*基本工资基数2、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补偿:5500元 3、补交保险补偿:每人一个月200元(补交到公司解散时),所有补偿都截止到2008年12月。但是直到目前为止公司还没有注销宣布破产,仍然存在,请问现在我们还可以要求仲裁申请补偿吗?如果可以的话,我们以什么理由申请补偿呢? 多谢!

其它综合
2009-12-14 16:58:1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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