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7年加入本公司,与公司约定为5天8小时工作制,工资为月薪,2007年合同未发放给本人(是否签订现在忘记,不确定)。2008年1月签订合同,薪资为实际工资的一半,合同上为不定时工作制,但本人现在岗位为生产工程师,岗位其实并不适用于不定时工作制,公司未将申请不定时工作制的批文出示于本人,也未就实施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计算方式与本人确认,一直实施之前的5天8小时工作制,2009年公司未申请批复,由于生产较忙,2007年至今加班不低于1700小时,加班考勤大部分本人有保存清单,对于这部分加班费,现请教律师一下几个问题:
1.2007年至今的加班可否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如果公司对本人岗位确实申请并合法,那么是否可以按照每月176小时或者每周超出40小时计算,超出部分怎么计算?是否按实际收入计算?
2.2009年,公司未向劳动部门申请不定时工作制,那么2009年加班费是否可以直接按标准工作制来支付?
3.鉴于以上,公司制定的合同是否存在违法?本人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金,赔偿几个月?
以上问题敬请解答,万分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