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今年3月18日进入一家通讯公司,任职线路维护工作(室外工作)。进入这家公司时签了一份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合同约定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当时负责招聘的工作人员还拿出一份写有:我以阅读并且收到了公司规章制度的表格,要求我签了名。其中该制度规定:因为线路维护工作的特殊性,线路维护人员属于不定时工作制,线路维护人员凡是在标准工时时间之外工作的,公司一律不视为加班。因为该公司的业务很好,平时经常加班,请问我和这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是综合工时工作制,公司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为由,拒付我的加班工资合法吗?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