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所在的单位推出了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案,其中经济补偿的工龄是按照在本单位的连续工龄计算的。
我现在的情况是:1988-1996年在本单位工作,1996年辞职去了本单位的上级公司和外方合营的公司(外方控股),工作到2005年,然后再辞职回到本单位,工作至今。
现在单位只计算给我2005年到现在的工龄,请问这样计算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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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中间辞职,所以从司法实践中看来,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是从劳动者最后一次入职公司起连续计算。重组更名不改变连工作的性质,但你可以通过仲裁争取一下.另外,依据劳动合同第47条的规定.即使可以从88年计算工龄,经济补偿金也不会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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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确,应从88年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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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解答:关键是你辞职的行为是表现形式还是实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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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