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从07年3月17日入职于前单位,至到08年11月21被公司以工作失误为由,让我在《违纪处分通知书》上签字并接受罚款后,《违纪处分通知书》上写到结算到当日的全部工资,公司领导说让我签字后就不用来上班了,我拒签,认为没有事实依据和证据,认为这是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变相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因为公司之前同我签了两次合同,第一份合同是从07年6月签到08年6月,第二份合同是从08年6月到09年6月的,请问公司这样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的赔偿怎么计算?请指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