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释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非法印制、复制或者使用其他方法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法销售、倒卖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罚规定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206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2款规定,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程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3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量较大,参照前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五十万元以上。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1)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三十万元以上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特别加重处罚事由

  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量巨大,参照前引司法解释的规定,包括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1)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二百万元以上的;(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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