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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缓刑
更新时间:2020-02-04


基本案情

天津市某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乔某及其辩护人袁战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某为使自己投资经营的天津某公司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以支付开票费、倒资金流的手段,通过他人于20176月从某公司为自己经营的天津某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税额合计145546.14元,且已全部认证抵扣。乔某于201811月,将上述9张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增值税款做账调出,并于20181217日对上述税款补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某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通过他人为自己经营的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有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天津市某公司税务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认证结果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郭某某、乔某某、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乔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乔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袁战胜提出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乔某系初犯,其被传唤后主动归案,应认定为自首;2.乔某作出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已将虚开的税款全部补缴,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3.乔某自主创业,对社会有一定的贡献。故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乔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乔某系初犯,且已退缴全部税款,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其他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综上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乔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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