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核材料罪
释义: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核材料,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

走私核材料罪在法律中的规定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附件“核出口管制清单”第一部分:

  核材料系指源材料和特种可裂变材料。其中:

  1.源材料系指天然铀、贫化铀和钍,呈金属、合金、化合物或浓缩物形态的上述各种材料。但不包括:

  (1)政府确信仅用于非核活动的源材料;

  (2)在12个月期间内向某一接受国出口:

  ①少于500千克的天然铀;

  ②少于1000千克的贫化铀;

  ③少于1000千克的钍。

  2.特种可裂变材料系指钚一239、铀一233、同位素铀一235或铀一233或兼含铀一233、铀一235其总丰度与铀一238丰度比大于自然界中铀一235与铀一238的丰度比的铀。以及含有上述物质的任何材料。但不包括:

  (1)钚一238同位素浓度超过80%的钚;

  (2)克量或克量以下用作仪器传感元件的特种可裂变材料;

  (3)在12个月期间内向某一接受国出口少于50有效克的特种可裂变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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