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释义: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1993.12.17 法发[1993〕43号)

  近年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十分突出。犯罪分子利用钢珠枪进行犯罪活动的案件明显增多,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危害。

  钢珠枪是能发射金属弹丸,可致人伤亡的枪支。各级人民法院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99.9.20 法发[1995]20号)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非军用枪支主要零部件或者其专用弹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非军用枪支是指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以及其他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使人丧失知觉的枪支。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制造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买卖、运输2支以上的;

  2.制造非军用枪支成套散件二套以上或者买卖、运输2套以上律的;

  3.制造非军用枪支主要零部件50件以上或者买卖、运输100据件以上的;

  4.制造非军用枪支专用子弹500发以上或者买卖、运输1000 发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各项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情形,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各项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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