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康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
刘倬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7759人
四川-成都
主任律师

【审理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刘倬律师 邓红梅律师

【案件背景】

2017年5月,康某从一名叫“丑哥”的男子及一名叫“杨某”的男子处购买毒品用于贩卖,并将购买的毒品分装好放置在其居住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共和路*号某小区房间内。后武侯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康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8年4月 26日作出(2018)川0107刑初14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康某不服,提出上诉,并委托本律师参与审判阶段的法律辩护工作。

【辩护工作】

接到委托后,本律师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何某,了解案情、查阅证据。在审判阶段,积极与被告人交流沟通;同时结合具体情况,依法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康某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康某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即使认定康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证据证明康某将毒品投入了流通环节,应系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既遂。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开庭审理本案,法院最终认为康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律师主要着眼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康某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康某的行为应构成非法 持有罪。加之没有证据证明康某将毒品投入了流通环节,应系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既遂,但法院最终未采纳该辩护意见,维持原判。


案件文号:(2018)川01刑640号《刑事裁定书》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2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未成年人涉嫌抢劫原判三年,律师介入辩护二审改判缓刑
0人浏览
盗窃高达13万!辩护成功获得缓刑
0人浏览
冒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网购有风险,维权不能停
0人浏览
承揽需谨慎 付款应及时
0人浏览
诈骗数额较大财物,律师巧辩刑期低
0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