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释义: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关于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二、滨职犯罪案件

  (三十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418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

  2.询私情、私利,3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3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 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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