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释义: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案例分析

  抗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49年11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大专文化,系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因涉嫌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于2008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受贿罪于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在缓刑考验期内。

  辩护人马刚,辽宁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一案,于2008年12月25日作出(2009)振兴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所得赃款5.2万元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7日作出(2009)丹刑二终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所得赃款4.2万元予以追缴。判决生效后,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以辽检刑抗字(2009)3号刑事抗诉书提出抗诉,本院2010年1月15日决定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马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涉及罪与非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未经开庭审理,直接改判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指令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审 判 长 张 锐 铭

  代理审判员 许 晓 东

  代理审判员 王 颖 姝

  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显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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