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
释义: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

传播性病罪案例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0年8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性病罪,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明知其本人患有梅毒性病,仍向他人卖淫。2010年8月7日中午,被告人王某在本市合阳路88号嫖客陆汉滨的暂住处,在没有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与嫖客陆汉滨进行性交易后,收取嫖资人民币350元。

  次日中午,被告人王某至嫖客陆汉滨处再次索要嫖资时,陆汉滨报警,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带至派出所后,被告人王某主动供述其本人患有梅毒性病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陆汉滨、王妹娟的证言,上海市利群医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性病仍进行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赋?

  书 记 员 王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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