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是如何认定的
(一)罪与非罪
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对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进行扰乱、冲击等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是否“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后果。如果尚未造成上述后果的,则不构成犯罪,可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
(二)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行为人使用暴力方法对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进行破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乘机抢劫的,应分别以伤害罪、杀人罪或抢劫罪论处。
魏某利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情况案由: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被告人:魏某利,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2010年5月1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6月12日因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经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鹤壁市公安局逮捕。被告人:邢某国(又名邢志某),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
康某伟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情况案由: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建。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军。2007年3月8日因殴打他人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罚款500元。2007年11月8日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