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罚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此前,由于没有明确法律依据,银行卡产业在打击信用卡套现方面,只能对进行套现的商户进行收回POS机具和停止交易等软性处罚,一直缺乏有力手段,难以从源头有效遏制套现行为的蔓延。
中国银联相关人士表示,司法解释的出台将有力遏制套现商户的不法行为,有效减少套现行为的发生,使打击套现、规范用卡的理......
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特约嘉宾律师,李扬律师。
恶意透支超过5万元即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恶意透支信用卡是《刑法》规定的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的情形之一。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通常以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作为认定“恶意透支”的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信用卡犯罪的立案标准如下: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刑法》第196条第1款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铰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于2006年7月20日到2006年10月13日期间,使用中国银行长城卡透支1.3万余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在被告人曾某超过长城卡规定的60天的透支期限后,从2006年12月22日起,多次以电话和信件的方式催促被告人还款。被告人曾某收到发卡银行的催收通知后,直到2007年9月20日仍未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利用信用卡透支人民币13375.04元,自收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的催收通知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