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登记办理时限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竣工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集体土地上的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拔、转让、分割、合并、
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县官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土地证;
(3)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或护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等;
(4)企业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需出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个人变更姓名的需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
(5)属变更土地用途、变更土地权属性质的,需出具市、县以上人民政府......
房产变更登记办理的内容如下:
(一)名称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工商局等机关出具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