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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评残

2021-09-18 15: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那么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评残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为您介绍一下,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评残

职工在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6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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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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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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