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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中哪些适用调解

2021-06-19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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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一些民事案件是可以进行调解的,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结束案件审理的一种方式。但是在审理行政案件中,不适用调解。根据相关规定,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那么行政诉讼法中哪些适用调解?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行政诉讼法中哪些适用调解

  1、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行政赔偿诉讼是在主要法律问题已经解决,行政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业已确认的情况下进行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赔偿数额问题可以与原告协商,如果原告同意行政机关少赔,则双方可以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其赔偿纠纷;

  2、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中附带的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无异,因此可以调解。

  二、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这个要求跟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基本是一致的,并且在获取新证据时,原告依靠自身能力无能为力的,下面几种情况中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

  (1) 由国家机关保存得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3)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对于这个证据的认定,其实也需要建立在能够提供证据的基础上,否则的话还是不能依法申请再审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因为原先的处理方法被撤销或者变更,已经根本改变原来的安排,所以原告据此发现有不对的,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于这个再审的理由,因为涉及这种关系,所以已经严重影响案件的判断,所以原告申请再审将会得到支持。

  三、行政不作为案件

  根据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行政机关都有其特定的行政职权和责任,作为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既不能放弃,也不能滥用。当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特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予答复,行政相对人就可以行政机关不作为而向法院起诉,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如果行政机关在法院判决前,通过调解而主动在诉讼中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责,就会消除行政争议的基础,满足了行政相对人的要求,达到了行政诉讼的目的。同时,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还更有利于及时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上面的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的法律知识。综上可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可见多了解法律知识对我们的生活有很大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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