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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本金的十倍多能否得到全部执行

2015-02-09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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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刘某与被告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宿豫皂民初字第0074号判决:解除原告刘某与被告沈某于2011年8月5日签订的租房协议一份;二原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承租的厂房...

  原告刘某与被告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宿豫皂民初字第0074号判决:解除原告刘某与被告沈某于2011年8月5日签订的租房协议一份;二原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承租的厂房及办公室,并自2011年8月10日起按照每月2100元标准支付被告沈某租金至实际搬离之日止;三被告沈某收取的40000元扣除上述租金后的余额由被告沈某在原告刘某搬离后三日返还给原告刘某。后刘某提起上诉,2012年12月10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宿中民终字第1262号民事调解书,双方约定:一解除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沈某于2011年8月5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一份,上诉人刘某于2012年7月8日搬离承租的厂房;二被上诉人沈某于2012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退还上诉人刘某租金22000元,逾期不付,被上诉人沈某自愿支付上诉人刘某每天500元违约金。后调解书经原被告双方签收生效。因22000元租金沈某未按照调解书约定的日期履行,刘某于2014年4月14日向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沈某给付租金22000元及违约金240000元。沈某认为刘某的违约金执行请求过高,大大超过了刘某所受损失的范围,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分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于240000元违约金是否应该全部执行问题,产生了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不应该得到全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如何判定违约金过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本金的十倍多,已经大大超出刘某的损失,因此本案最多只能支持刘某22000元的30%,即6600元的违约金执行申请。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本案中所产生的违约金已经是本金的十倍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调解内容违法,加之刘某在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多才申请执行,导致执行程序中执行难度较大,为了妥善解决纠纷,应该由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对违约金予以调整。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民事调解书是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内容也合法,不符合再审条件。虽然本案中违约金非常高,但这是沈某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造成的,理所应当接受法律的惩罚,刘某的执行申请应该得到全部支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中民事调解书经案件当事人签收以后即具有与生效判决书同等法律效力,属于法院执行法律文书的范围。刘某的执行申请也没有超过法律规定执行申请的期间,因此刘某按照民事调解书的约定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虽然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本金的十倍多,但是调解书内容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沈某在签收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时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借贷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有关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法律规定是针对双方合同的行为。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也是针对合同行为的法律规定。民事调解书和一般合同不同。依照国家现行法律规范,生效民事调解书与生效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样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及其所确认的调解协议依法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执行中所产生的争议根本不属于任何“合同纠纷”。因此本案中调解书不具备再审条件,沈某应该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全部法律义务。造成违约金过高是沈某未按照调解书约定日期履行法律义务造成的,理所应当接受法律的惩罚。执行中只有严格按照法律文书执行才能维护司法权威性和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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