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有执行能力但超过法定期限未执结的、执行过程中存在阻力的等情形一旦发生,中院执行局将对该案件提级执行、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或者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这是我们中院近日制定的《关于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共同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核心内容,根据该《规定》中院执行局负责提级、指定执行的受理和审查,截止目前已经将484起存在执行阻力或执行不力的案件予以提级和指定执行。中院还将把提级、指定执行列入目标考核范畴,在本院未能执行经提级、交叉、指定而执行的,年终考核时对原执行法院扣分,对完成执行的法院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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