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中,一般追加被执行人就是将被执行人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肯定要有法定事由和事实基础。
追加案外第三人为执行案件的共同被执行人,一般应向执行法院的执行庭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案件较为复杂法院还应召开听证会,在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作出裁定。
追加案外第三人为执行案件的共同被执行人,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且被追加的被执行人应当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被追加的条件和情况。
(一)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
①被行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可以追加其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但是是在遗产范围内执行,没有遗产继承的,是不能变更增加这些人的;
②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的,其财产代管人必须配合执行其代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③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执行案件的,可以追加其监护人或者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追加其未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是法人的。
①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的,其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分离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企业就要做为被执行人被执行;
②法人是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可以追加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者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者未完全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③法人的分支机构也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④做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存在未完全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可以申请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⑤企业法人解散或者为清算就注销的,可以追加清算人或者无偿接收其财产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一般的,书面申请中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执行案件案号、执行情况,以及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与理由、法律依据等,并附申请人身份、主体资格证明、相关证据材料、联系方式等。也就是说,被申请追加的当事人信息应当明确,并且申请人应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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