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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2010年提高伤残津贴标准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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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牡丹江市近日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标准,1至6级因工负伤人员月伤残津贴增加100元至125元不等。这也是近年来牡丹江市第6次上调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范围:对

牡丹江市近日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标准,1至6级因工负伤人员月伤残津贴增加100元至125元不等。

这也是近年来牡丹江市第6次上调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调整范围:
对于2009年12月31日前由市级牡丹江机构鉴定为1至6级因工负伤人员,牡丹江市从2010年1月1日起予以提高伤残津贴标准,其中6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增加100元,1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增加125元,中间每5元为一个梯级递增。对于1996年以前的工伤人员,将在此基础上再提高10元。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在2009年基础上提高了14%。

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的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也在2009年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20元、90元和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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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如何计算,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怎么计算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85%,三级为本人工资80%,四级为本人工资75%计发。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伤残等级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有多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经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除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按标准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除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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