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审查认定,是指由法医和有临床医疗经验的技术人员对医疗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但是由于各鉴定人之间没有统一标准可循,主观随意性强,作出的认定可能相差甚远。因此,医疗费审查认定中除明显不合理的以外,也难把握一个精确度来判定哪一位或哪一级的认定是真正科学合理的。
以上问题的存在,需要在工作中不断摸索,总结经验加以解决,同时也应由相关部门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使得医疗费审查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更优质高效地为审判工作服务。
魏代成 董克复 张桂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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