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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的民事责任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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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保险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本法第28条对保险欺诈的民事法律后果作了规定,即: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

  保险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

  本法第28条对保险欺诈的民事法律后果作了规定,即: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得退还保险费(但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据、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存在上述三种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案例点评一】 虚构事故如何处理?

  案情介绍:

  张某拥有1辆丰田牌小轿车。2000年3月6日,张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1年期的机动车辆附加全车盗抢险。因车辆将近报废期,张某的轿车仅按2万元价值投保。张某当即支付了保险费。2000年6月5日,张某在与朋友李某就餐中谈及轿车投保一事。并对自己的轿车即将报废表示忧虑。李某建议张某把轿车藏起来。假装轿车被盗,然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张某害怕保险公司查出真相。李某表示保险金额不大,保险公司一般不会花大力气进行调查。李某并表示可以帮张某藏车。

  同年6月8日夜间,张某将车开到李某住处,由李某将车藏到其存货用的仓库里。当时张某送给李某2000元。并许诺事成之后再给李2000元。

  第二天早晨,张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3个月后,公安机关未能破案,张某持有关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核查,于9月11日作出决定,向张某赔付了16000元,并与张某签具权益转让书。此时,保险公司认为合同已经终止。

  几个月后,李某因欠人债务不还被起诉。法院对李某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发现该车。法院在调查该车产权时查明其系张某“失窃”的车辆。遂将此情形转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破案后,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车辆被盗事故,骗取保险金,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98条的规定,构成保险诈骗罪。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page]

  保险公司亦要求张某返还已支付的保险金,赔偿利息损失,并决定解除与张某订立的保险合同。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投保人虚构保险事故的法律后果。

  首先,本秦张某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在保险公司行使解除权之前,一直是合法有效的。正常情况下,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赔付结案后。保险合同即行终止。本案中。保险公司因张某的欺诈行为而作错误赔付。不能导致与赔付结案相同的法律后果。此时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其次,投保人虚构保险事故的须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一、民事责任

  《保险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法》第28条第4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保险法》这两款规定的是投保人虚构保险事故的民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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