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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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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劳动部【发布文号】劳社厅发[1999]10号【发布日期】1999-03-17【生效日期】1999-03-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社厅发[1999]10号
【发布日期】1999-03-17
【生效日期】1999-03-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劳社厅发〔199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全面准确掌握失业保险有关情况,我们制定了《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情况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表》、《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表》、《失业保险调剂金收支情况表》、《失业保险管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表》。《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从1999年4月1日开始执行。原劳动部劳统就综8表《失业保险基本情况》月报、季报同时废止。

 二、《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表》由负责失业保险费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同时抄送失业保险司。其他报表由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报失业保险司。

 三、填报报表时一律使用我部设计的《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SMIS4)软件汇总报表,并通过电子邮件系统,按规定的上报时间发送到失业保险司信箱内。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失业保险司、规划财务司、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联系。
 附件:《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略)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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