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管方式不适应实际情况。
农业保险不同于机动车险、企财险、责任险等其他财产险业务,承保标的具有生命性,参保农户众多等因素,使其业务呈现特殊性;但农业保险外部监管方式手段相对这一客观实际,存在诸多不适应之处。
2.监管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
(1) 现阶段,各部门开展农业保险外部监管工作时法律依据不同,财政部门主要依据《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进行查处;
(2) 监察部门工作主要依据是《行政监察法》;
(3) 保险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时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
3.监管协调机制未建立。
(1) 当前,财政、审计、监察、保险监管等部门均有权对农业保险开展相关检查,农业保险外部监管总体呈现多头监管格局;
(2) 且各部门之间统一协调机制还未真正建立,这对农业保险外部监管效能整体提升造成不利影响。
1.地域性
(1) 各种有生命的动植物的生长和发育都要具备严格的自然条件,然而由于各地区的地形、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不同;
(2) 再加上社会经济、生产条件、技术水平的不同,形成了动植物地域性的不同,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只能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承保条件,而不应该强求全国统一。
2.季节性
(1) 由于动植物生长受自然因素制约,具有明显的季节性,这就要求农业保险在整个业务操作过程中,必须对动植物的生物学特性和自然生态环境有正确的认识;
(2) 掌握农业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的特点。
3.连续性
动植物在成长过程中,是紧密相连不能中断的,并且是互相影响和互相制约的,因而,农业保险具有连续性。
4.政策性
(1) 由于农业保险具有上述特点,加之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被保险人交费能力普遍有限。
(2) 为了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许多国家都把农业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监管问题涉及多方利益,需要综合考虑。如果你对农业保险监管问题有更多疑问,欢迎在找法网留言,我们为你提供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