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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证字第426号《房屋所有权证》纠纷案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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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2)三亚行初字第10号原告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一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舌坡椰林小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

  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2)三亚行初字第10号

  原告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一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舌坡椰林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少平,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三亚市河东区一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文和,该局局长。

  第三人三亚东方舟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机场东椰林路11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何毓,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住所地海口市龙华路23号金都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孙福生,该办事处主任。

  原告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一公司不服被告三亚市国土资源局向第三人三亚东方舟企业有限公司颁发三集房证字第426号《房屋所有权证》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对本案有关证据进行审查,认为其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据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因其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该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一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锋

  审 判 长 刘万祥

  代理审判员 王 筠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谈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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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在农村买房,卖主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能转到买主名下吗?
虽然农村房屋可以买卖,但是,不是所有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主体不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也大有不同。因此,在适用法律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时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具体如下: (一)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购买者具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进行流转的障碍,要买卖双方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要件,就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二)对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 因此,对这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三)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因此对这类合同,应因违反国家政策而认定为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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