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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行为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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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无权处分行为指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或权利的行为。在无权处分中,行为人是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处分行为。首先,应明确在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行为指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或权利的行为。

  在无权处分中,行为人是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处分行为。首先,应明确在无权处分中的处分行为应为法律上的处分行为,这种处分主要是指处分财产所有权或者债权的行为,且行为人是没有处分权或者处分权受到限制的。其次,行为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的,即行为人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处分行为,也不是以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身份从事的处分行为。正是行为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处分行为,因此,在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其双方当事人为行为人和相对人,而真正权利人并不是当事人。即使权利人于事后追认了无权处分行为,也不会发生合同主体的变更,向相对人履行合同的主体依然是无权处分人。

  无权处分行为之所以在民法上有极其重要性和复杂性,其原因就在于无权处分人在处分他人财产时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因而在无权处分行为中包含有两方面的因素:一是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处分行为,二是因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而使处分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从以上两方面可看出,无权处分既涉及无权处分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又涉及到如何对待相对人,如何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的问题。

  任何一种法律行为要发生法律效力其基本条件就是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亦是如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行为发生效力必须要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或者行为人在事后取得处分权。具体来说:一是无权处分行为为经权利人的追认而发生效力。法律上之所以确认无权处分行为必须经过权利人追认才发生效力,其主要原因在于无权处分行为本质上是在没有获得真正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对无权处分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因此构成对真正权利人利益的直接侵害,法律允许权利人追认,从而充分尊重了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例如,出卖人向所有人借得名画一幅用以观赏,而出卖人擅自将其名画出卖给买受人。此时,出卖人未经所有权人授权而擅自将名画出卖即是无权处分行为,若所有人认为无权处分行为对其有利,可以对无权处分行为作出追认,则出卖人之出卖行为有效;若权利人认为无权处分行为对其不利,可对无权处分行为不予追认,则出卖人之出卖行为无效。当然,在所有人进行追认之前,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之合同,买受人可以终止履行合同之义务,亦有权撤销合同。在追认之后,此种效力待定之合同得以补正,因此,合同将溯及既往地产生效力。任何一方当然有权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规定之义务。对于权利人的追认权,笔者有如下建议:1 因追认是单方的意思表示,用书面形式为宜,向哪一方作出意思表示都可,接受意思表示的一方应有通知另一方之义务。2 对于追认可由权利人主动作出,也可由相对人催告,相对人在权利人作出追认之前可提出撤销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效力自被追认后,即溯及既往地使得合同生效。二是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亦可使得无权处分行为有效。例如,在处分人与真正权利人之间达成了出卖房屋的协议,出卖人已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若在此期间内买受人作出处分行为,但在处分行为完成后,买受人已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取得了完全权利。从法律上看,无权处分行为本质特征在于处分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从而侵害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一旦处分人事后取得财产权利,便可消除无权处分的状态和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将导致无权处分行为转化为有权处分行为,即为有效行为,但笔者认为对于此种情况应在时间上加以限制,即应有法律之规定的合理期间,否则,将使合同效力常时间处于不稳定状态,这不利于交易的流转。[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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