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合同系指对特定标的物没有处分权的当事人所订立的,以引起标的物
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这是我国首次对无权处分
合同的效力作了立法规定。
《合同法》第51条所称“无权处分”是指没有财产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包括财产共有人之一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无权处分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私卖共有物;将他人之物设定抵押、质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