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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招标选物业应推广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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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银川首次由业主招标选聘物业5月18日,记者从银川市物业办了解到,银川市荣华园小区将在银川市物业办指导下,由业主大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这将是银川市首次由业主大会通过招标方式,选聘...

  银川首次由业主招标选聘物业

  5月18日,记者从银川市物业办了解到,银川市荣华园小区将在银川市物业办指导下,由业主大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这将是银川市首次由业主大会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据银川市物业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荣华园小区2003年建成后,一直由银川承天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今年6月30日,该物业公司与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将到期,但由于多种原因双方不再续约。银川市物业办多次与业主委员会进行沟通,最后决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目前,该小区招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已全面启动,该小区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望在6月初产生。(据5月19日《法治新报》)

  网友说法

  物业招投标体现公平

  网友“海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等内容,接受服务者和提供服务者要达成服务合同,就必须遵守这些原则,物业服务也不例外。在现实中,业主入住前,开发商早就为他们找好了物业服务单位,业主愿不愿意都得接受,且须交费。这样一来,业主和物业服务单位很容易产生纠纷,且不好化解。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实是一种创新和改进,这样就能使业主更好、更完整、更公平地行使自主权。同时,提醒在此类招标中,避免出现暗箱操作,伤了业主的心。

  有助明明白白消费

  网友“功夫熊猫”:选聘物业并不是为了片面追求降低物业费,而是为了获得价值相当的服务水平,言外之意就是物业的收费要合理,服务要等值。大家总不能花卧铺的钱去坐硬座吧。这就要求物业必须每年至少公布一次收支账目,让业主真正明明白白消费。

  引入竞争机制可双赢

  网友“唯一单品”:引入竞争机制,对业主是很好的选择,物业也会尽心尽力去完善自己分内的事,如果达到相关服务水准,相信交付物业费也会及时顺利,对双方都是双赢的事。

  物业服务也是卖点

  网友“灿烂穷人”:自主选择物业的做法应该大力推广。现在买房子,物业也成为大家选择房产的重要因素之一,可见物业对业主来说多么重要。既然如此重要,当然要由业主自己做主,决定由谁来提供服务。以前,业主对物业公司没有选择权,发生纠纷后很容易产生不满情绪,不利于解决纠纷。业主自己选择物业,并通过协商签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业主心理上能够产生相对的宽容感,双方更容易沟通。

  美中尚有不足

  网友“胡舟”:物业公司与业主矛盾激化等情况,屡见不鲜。经常看到业主与物业之间,就物业收费、服务质量等发生纠纷,一些小区业主拒交物业费,致使物业公司入不敷出甚至撤离。业主与物业无法和谐相处的症结,就在于业主无法最大程度上选择物业,而物业也无法在最大程度上提供良好服务的前提下满足自身经济利益。两者要兼顾的话,最好的办法莫过于业主面向物业市场进行招标,这样不仅可以选择到业主满意的物业公司,也可以让物业公司之间的竞争更加合理。[page]

  但是,有一个前提值得注意:不是每个小区都具备选聘物业公司的条件,如果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这个事情是进行不了的。成立业主委员会有严格的要求,要在小区入住率达到一定标准后,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才能成立,这样一来,一些需要更换物业公司的小区,就因为条件达不到而无法招标。对于这些小区,有关部门还需要确定专门的办法。

  值得在全区推广

  网友“冰鱼”:近些年来,物业公司撤离小区、小区自治的字眼频频现于报端。有的“管家”不愿走,也有不少“管家”不愿留。更令人印象深刻的是,由于绝大多数住户长期不交物业费,小区“管家”将“主人”告上法庭,这样看来,“主人”和“管家”之间似乎总有数不清的矛盾。

  银川首次由业主招标选聘物业,意味着打破了过去包办婚姻式的束缚,对于业主来说,物业公司不再由开发商“内定”,可选择的物业公司数量多了,住户可以优中择优。对于物业公司来说,考察进驻合适的小区,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减轻经营风险。这对双方来说,无疑是一个双赢的举措,值得在全区范围内进一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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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物业纠纷,不交物业费,对物业服务不满,物业不交电费。
首先、拖欠物业费是民事纠纷,在民事纠纷中不叫追诉期而是叫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七章规定 诉讼时效: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依据这两条的规定你的物业公司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结论: 1、向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物业公司不能违法约定延长诉讼时效, 2、如果物业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他们在2年的诉讼时效时间内,曾经向你催交过物业费,你就可以依据上述(法释〔2008〕11号第三条的规定首先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只要这样人民法院就会对物业公司向你进行的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物业费纠纷诉讼时效还是得看具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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