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民事主体实际能够支配或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财产的流转关系。民法上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形财产主要是指物。
民法上的物只能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物,而不能是人身。民法上的物须具有可使用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因为只有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需要,才可为主体所有,才可用于交换。
找法网提醒您,物是民事法律关系最主要、最普遍的客体,涉及一切财产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物权关系的客体只能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大多数也是物(如买卖、租赁、借贷、借用等),继承权关系的客体(遗产)也主要是物。
1.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2.种类物与特定物;
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4.动产与不动产;
5.主物与从物;
6.原物与孳息;
7.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8.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1.存在于人的身体之外。
2.占有一定空间并具有一定形体,民法上的物具有一般物的基本属性,即占有一定空间,具有固体、液体或气体形态,能够用度量衡(重量、容积、长度、面积等)使之特定化。
3.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自然界的物质成千上万,但并非任何具有形体的物都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有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物,人们才能对之主张权利。
4.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民事权利的核心是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