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楼业主拒绝配合维修 遭12邻居共同起诉

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物权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物权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因楼内自来水管道漏水,导致全楼住户用水困难,天津市某水业公司在对该楼检测后发现,漏水处应在地下管道,需进入一楼王女士家中检查、维修,但遭到王女士拒绝。问题始终

因楼内自来水管道漏水,导致全楼住户用水困难,天津市某水业公司在对该楼检测后发现,漏水处应在地下管道,需进入一楼王女士家中检查、维修,但遭到王女士拒绝。问题始终未能解决,3楼至6楼的12名邻居遂将王女士和水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碍。近日,市二中院判决支持了12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等12名原告系本市河东区某居民小区17号楼6门3楼至6楼的居民(每层三户),与102室被告王女士均为邻居。今年8月份以来,该楼自来水管道出现漏水,导致邻居们用水困难。

  被告本市某水业公司作为该楼自来水管道维修单位,经检测发现,漏水处应在地下管道处。但该公司在对自来水管道进行检测维修时,102室的王女士却不予配合,导致检测、维修无法进行,问题始终未能解决。多次协商后未果,李先生等12名邻居遂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水业公司对该102室房屋进行检测维修,王女士不得予以妨碍。

  庭审中,王女士辩称,因为一层有三户,不能肯定就是自家出了问题。王女士还提出,应首先由鉴定机关对自来水管线进行故障鉴定,并出具报告后,再确定维修方案。现没有鉴定结论,因此没有任何事实证据证明故障就在其家中,遂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作为邻居应和睦相处,发生矛盾应协商解决。自来水管道属于共有设施,任何权利人均应为相邻权利人的用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现原、被告共同使用的管道出现漏水,被告水业公司负有维修义务,被告王女士应从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角度出发为维修提供方便,其妨碍维修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自判决生效10日内,被告水业公司对该楼门102室房屋内自来水管道进行检测、维修,被告王女士不得妨碍。

  不服一审判决,王女士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王女士与李先生等12名邻居构成相邻关系。对于相邻关系的处理,我国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86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第8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据此,相邻权人在解决相邻关系时,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纠纷,不能只顾自己利益无视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公司在维修时必须进入一楼王女士家,王女士应当予以配合。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page]

物权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34390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物权法律师团,我在物权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