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为确保公正与公平,有些证据是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的。这些证据主要包括: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2.如果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那么在这些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同样不能作为依据。
3.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如果被告在行政程序中并未将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那么这些证据在诉讼中也同样不能作为认定被告行为合法的依据。
找法网提醒,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已经明确了哪些证据在行政诉讼中是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的。这些证据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事后或者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当事人法定权利后所采用的证据;
3.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中提供但被告在行政程序中并未作为依据的证据。
这些都是行政合法依据的排除证据种类,必须严格遵循,以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与公平。
在《行政诉讼法》中,对于不合法的证据也有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对于某些类型的证据将不予采纳。
1.对于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原告或第三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后所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采纳。
2.对于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中提供但被告在行政程序中并未作为依据的证据,人民法院也将不予采纳。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性,防止行政机关利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