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其职权具有显著的特点。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广泛,涵盖了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修改和监督实施,以及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基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其决策和决议具有法律效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集中行使国家权力,维护人民利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职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修改宪法的权力,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修改宪法需要高度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的代表机构,具有修改宪法的权力和责任。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监督宪法的实施,确保国家机关和公民个人遵守宪法规定,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具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基本法律的权力。
这些基本法律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和修改这些法律,为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提供法律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具有以下法定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决定国家机构的重要职务。这包括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以及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等。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的权力。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经济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国家经济发展的方向和目标符合人民的利益。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具有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的权力,以及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等权力。
总的来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广泛而重要,是国家政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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