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帮人运毒”这一行为,如果行为人确实对运输的物品为毒品一无所知,那么从主观意识上来说,他并不具备犯罪的故意。
2.法律也规定了根据客观事实推断嫌疑人应当知情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声称自己不知情,也可能被认定为知情而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人运毒,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并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应当知情,那么他可能会被认定为知情而承担法律责任。
运输毒品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法律后果十分严重。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1.运输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较大的,处罚则更为严厉,可能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刑罚。
3.对于单位犯罪的,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4.对于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法律更是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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