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签订的电子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1.电子签名和电子数据在适当的技术保障下,若满足法律对书面签名和书面文件的要求,则应享有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2.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被视为书面形式的一种。
因此,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网上电子签合同是合法的。
电子合同在以下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无效:
1.如果电子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这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强制性规定。
2.当电子合同的内容违背公序良俗时,同样会被认定为无效。公序良俗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不仅无效,而且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3.如果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那么所签订的电子合同也将被视为无效。恶意串通的行为违背了合同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不受法律保护。
4.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成立合同,且无过错的情况下,该电子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这通常涉及到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瑕疵或误解等问题。
电子合同要生效,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签约双方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能力,并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思。
2.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这包括两个方面:
(1)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需要考虑生成、储存或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以及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2)可靠的电子签名,即电子签名应满足《电子签名法》所规定的条件,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3.合同内容必须合法。这意味着电子合同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也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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