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劳动仲裁过程中,离职证明上未加盖公司公章,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1)这是因为离职证明是公司对于员工离职事实的正式确认,需要公司加盖公章以示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2)如果离职证明没有公章,则无法证明其真实性,也就无法作为有效的证据被劳动仲裁机构采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
(1)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这一规定强调了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关系时出具离职证明的义务,同时也强调了离职证明的法律效力。
因此,如果离职证明没有公司公章,则无法证明其是由用人单位出具的,也就无法证明其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不仅需要出具相应的离职证明,还需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完成其他相关义务。
1.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并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如有)。
2.用人单位还需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进行保存,以备日后查阅。
这些义务的履行不仅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尊重,也确保了劳动者在离职后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这些义务的履行也是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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