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合同诉讼的管辖法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也就是说,在涉及网络服务合同的诉讼中,原告可以选择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网络服务合同诉讼的管辖规定主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那么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那么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移送管辖是网络服务合同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具体条件包括: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裁定不予受理。因此,不存在移送管辖情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诉法院发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只有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3.受诉法院单方决定将案件移送给它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受诉法院无需征得受移送法院的同意,可以直接将案件移送给它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4.受移送的同级法院发现本院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的,不得再自行移送,而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发现移送错误的,可以直接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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